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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提出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突出文化產業屬性,鼓勵文化創意、創新,重點扶持演藝業、娛樂業、動漫業、文化旅遊業、藝術品業、工藝美術業、創意設計業、網絡文化業、數字文化服務業、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等領域,遵循扶優扶強、事後補助、獎補結合的原則,嚴格程序,公開透明,分年安排,註重效益,科學評審,規范操作,專款專用。
以下為《辦法》全文:
湖北省扶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及基地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國務院《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若幹意見》精神,建立健全我省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培育一批綜合實力強、競爭力強、帶動力強的骨幹文化企業”,“建設一批各具特色、集成發展的文化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省財政2015——2017年每年安排扶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及基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規、制度和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突出文化產業屬性,鼓勵文化創意、創新,重點扶持演藝業、娛樂業、動漫業、文化旅遊業、藝術品業、工藝美術業、創意設計業、網絡文化業、數字文化服務業、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等領域,遵循扶優扶強、事後補助、獎補結合的原則,嚴格程序,公開透明,分年安排,註重效益,科學評審,規范操作,專款專用。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接受文化、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專項資金以獎勵、補助、貼息的方式重點支持國傢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建設;支持國傢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產業融合、文化創意、金融對接、特色項目開發運營以及人才培訓;支持國傢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走出去”;支持國傢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舉辦或者承辦的國傢級、省級文化展會或文化活動;支持文化產業理論課題研究;支持文化產業公共服務網絡平臺建設、支持我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轉型升級等。
第五條 獎勵、補助、貼息的具體標準
(一)獎勵
1、對獲得國傢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試驗園區、示范基地稱號的單位,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15萬元一次性獎勵。
2、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可申請一次性獎勵資金。獎勵標準為示范園區15-20萬元,示范基地10-15萬元。
由國傢級試驗園區升格為示范園區、省級升格為國傢級的,給予差額部分獎勵。
3、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轉型升級取得示范性成效的,每個場所可給予3萬元獎勵,獲得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每個場所可給予5萬元獎勵。
(二)補助
1、承台中二手設備收購辦活動補助。對獨立承辦國傢級、省級文化會展、文化活動的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給予適當補助。
2、文化產業研究課題補助。對申報承擔省文化廳文化產業課題研究項目,每個給予5至10萬元的補助。
3、人才培訓補助。對文化廳組織或委托相關機構開展的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人才培訓班,給予適當補助。
4、文化產業服務網絡平臺建設補助。該項補助用於建設全省文化產業服務網絡平臺,和日常運行、維護。
5、省委、省政府支持的其他重點文化產業項目補助。
(三)貼息
落實省文化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財政廳《關於深入推進湖北省文化金融合作的實施意見》(鄂文化文[2014]54號),根據當年專項資金總體分配情況,每年以貼息方式扶持若幹文化企業,一般一年不超過3傢。貸款貼息的范圍是提出申請之日的前一年內獲得的銀行貸款。以單筆貸款且貸款期限不低於半年為限。屬於同一綜合授信額度內並在三個月內實際發放的多筆貸款,視同單筆貸款。貼息金額以企業實際已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為依據,最高支持額度不超過該企業支付利息的50%且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條件
(一)獎勵資金
申報園區、基地獎勵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湖北省內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無違規違法經營台中二手廚具買賣記錄。
2、企業獲得國傢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試驗)園區或基地稱號。
3、企業符合國傢產業政策及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文化發展規劃;符合《國傢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試行)》(辦產發〔2010〕19號)、《國傢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辦產發〔2014〕13號)、《湖北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暫行辦法》(鄂文化文〔2013〕101號)和《湖北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鄂文化文〔2015〕19號)的相關規定;發展目標明確,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產業集聚度高,成長性好,帶動能力強,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示范性。
4、申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轉型升級獎勵資金的,須符合省文化廳關於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轉型升級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
(二)補助資金
申報活動、課題補助的須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1、承辦活動,須註重實效,突出特色,對推動我省文化產業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2、文化產業課題研究,要著眼於推進我省文化產業體系建設和全面提升文化產業創新能力,以解決文化產業發展的重點、難點和瓶頸問題為出發點,根據《湖北省文化產業發展戰略規劃(2014—2025)》和專項資金年度申報通知,認真研究確定申報課題。
(三)貼息資金
1、企業獲得國傢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試驗)園區或基地稱號。
2、貸款貼息遵循項目導向的原則,重點支持創意設計、特色文台中二手生財器具化產業、高端藝術品等重點發展的產業門類。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省文化廳發佈專項資金年度申報通知,明確當年申報具體要求。
(二)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企業,根據屬地原則向所在市(州)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申報材料
1、申報表
2、單位證照(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登記證等,查驗原件,報復印件)
3、申請貸款貼息的,需提供相關銀行已支付利息確認單、相關銀行貸款合同、利用貸款實施重點發展項目情況說明、已支付貸款利息憑證等復印件。付息憑證須與貸款合同所列的項目用途一致。
4、申報通知規定的其它材料
(四)市(州)文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報省文化廳。
(五)省屬單位和企業直接向省文化廳申報。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列入扶持范圍:
(一)未通過專傢評審委員會評審的。
(二)同一項目已獲其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
(三)未通過當年度考核和巡檢,尚未完成整改的。
(四)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依法處罰未滿2年的。
(五)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調查的。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安排和撥付
第九條 項目評審、公示及確定
(一)省文化廳建立由文化產業研究專傢和相關行政部門管理人員組成的湖北省文化產業園區(基地)項目評審專傢庫。省文化廳負責對各地報送的項目進行資格審核,隨機抽取專傢組成專傢評審組,對符合資格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二)專傢組評審結果經省文化廳確認後,在省文化廳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條 專項資金撥付
省文化廳、省財政廳根據公示結果,向入選單位下發資金安排文件,撥付資金。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省文化廳對專項資金進行全過程管理,結合對園區、基地的考核、巡檢,對專項資金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查,組織驗收並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凡違反財政資金管理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省文化廳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將收回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觸犯法律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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